【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其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贯彻意思自治的锐利武器,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追求特定法律上的效果,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意思以法律上的效力,从而实现私法自治。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本书乃民法专题讲座,在本书的语境下,法律行为视作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相对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和决议行为

  对上述内容,说明如下

  1.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的区别。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通常会有相互交换利益的性质,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相对的一致;而多方法律行为,当事人通常是为了相同的利益而同促成的,其意思表示是相同的,即同向的一致。 故两者的区别不在于当事人的人数,而在于意思表示的相对或相同。

  2.多方法律行为与决议行为的区别。决议行为一般发生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间,决议行为采取多数决原则,决议一旦获得通过,对反对者也是有拘束力的;而多方法律行为是要求当事人均达成一致,方能成立生效。

  3.捐助设立财团法人和赠与是不同的概念,前者只要捐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后者则需要合同相对人的同意。所以,捐助设立财团法人是单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则是双方法律行为。

  二财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1.划分标准和概念

  2.区分的意义

  1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的最大意义在于,这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思维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更为清晰地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如我担保法 第 64 条第 2 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而我物权法 则改变了这种看法,区分了以设立质权为内容的合同和设立质权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明确了质物交付只是质权有效设立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体现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的思想,即质权的设立属于处分行为,而质押合同本身则是负担行为。在涉及物权变动的场合,要时刻用这种区分的思想分析问题,才能更加清晰地认识法律问题的本质。

  2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的重要意义还表现在对无权处分问题的认识。负担行为的行使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处分权,欠缺处分权并非是影响负担行为效力的因素。但处分行为的行使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处分权能,否则就会导致处分行为的效力存在瑕疵。关于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我以往的立法认为此类合同是效力待定的,这种观点集体现在合同法第51条。但是,最高人民法在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改变了对该问题的看法,认为买卖合同不因欠缺处分权而无效。虽然,该司法解释只是针对买卖合同的,但是其背后的理论可以得到广泛使用。在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的基础上,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效力各自独立判断。

  举例甲将其汽车寄存在乙处让乙保管,后乙为了担保其自身的债,以该汽车向债权人丙设立抵押。此时,乙很显然是对甲的汽车不享有处分权,但是这并不影响乙丙之间的抵押合同的效力,欠缺处分权只是导致抵押权设立的效力待定。

  3.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联系

  一般情形下,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是同时存在的,负担行为作为处分行为的法律原因,如通过买卖合同发生的标的物所有权的变动。但是有些情形下,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也会单独存在,如租赁合同为负担行为,其法律效力是使当事人负担租赁合同的债,由于不涉及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故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处分行为;又如当事人单方抛弃动所有权的则只有处分行为,没有负担行为。

  四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五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六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七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